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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危货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 ——解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17 发布人: 转交通网 浏览次数:7230

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深刻认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动。2017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实行全覆盖严监管。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着力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遏制重特大运输事故发生。

制定出台《办法》,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由于产销分离、生产区域分布不均衡等原因,这些危险物品95%以上都需要异地运输。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加上道路运输环境较为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反映出非法托运、违规运输、不合格罐车“带病运行”等重大安全风险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有效弥补危险物品充装、常压罐车检验等现有法规制度漏洞,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制定出台《办法》,是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用途广泛,与工业、农业、医药、能源、服装、日化等行业都密切相关。2018年,道路运输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1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近70%,为保障群众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很多省份对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采取了不同限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运输组织难度,甚至影响了危险货物的高效流通及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小包装、低危险性货物需要由专用车辆运输,且不能与其他货物混装,合规运输成本较高。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推动统一全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通行管理政策、对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等小件低危货物实施豁免管理,对于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二、充分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涵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多个环节,以及车辆、容器、包装等多个要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涉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监管职责。《办法》统筹现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吸取事故教训、解决行业突出问题,注重接轨国际规则、借鉴先进经验,强化政策衔接和多部门协同监管。总结起来,《办法》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

强化全链条管理,明确了运输各参与方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一是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规定了托运人、装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促进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办法》内容涵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环节,以及人员、车辆、罐体、包装、标签、标志等各要素,着力构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管理体系。

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一是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提交托运清单,不得匿报谎报,强化运输源头管理。二是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三是针对违规装货和违法运输等突出问题,建立了充装环节查验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要对车辆、人员、罐体、货物合规性进行查验,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四是针对常压罐车安全水平低、“带病运行”问题,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方可出厂使用,保障运输装备本质安全。

注重便民利民和降本减负,完善了车辆通行、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制度。一是针对各地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统一的问题,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绕行路线。确需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至6时之间,推动统一通行管理政策,保障危险货物高效流通。二是在总结交通运输部有关农药、涂料等小件危险货物运输豁免经验基础上,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完善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管理制度,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运输实施豁免管理,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强化互联互通,主动接轨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一是《办法》的总体框架、主体内容、主要制度,借鉴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和《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的要求,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保障《办法》的系统性及相关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二是《办法》引用的一项最主要的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是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全面参照TDG和ADR制定的,可以实现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编号、包装、标签等要求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为实现危险货物多式联运及国际运输奠定基础。

三、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宣贯解读,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组织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将为宣贯培训提供技术支撑,保证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

加快完善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项制度落地实施。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发布《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指导和规范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实际操作;市场监管总局将牵头制定发布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规则,指导和规范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和应急管理部也将视情陆续开展相关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办法》配套管理制度、保障各项制度落地实施。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同时,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与本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办法》得到严格执行。

加快建设信息系统,为《办法》落实提供技术保障。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文部署了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目前,部级工程正在建设过程中,今年年底将具备电子运单信息跨省交互共享的技术条件。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省级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部省联网,为《办法》落实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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